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为被执行人日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办理单次解除限制消费令,使得王某得以乘飞机如期参加了招商引资商务考察活动。原来,早在2006年日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卫辉某粉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截止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共欠货款345072.85元。2008年卫辉某粉业有限公司将日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卫辉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令日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卫辉某粉业有限公司货款345072.8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卫辉某粉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后,仅执行11410元其余未能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0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另外一公司拥有10%股权的信息后申请恢复执行,卫辉法院遂对被执行人日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0年11月,当被执行人日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要乘飞机去参加招商引资商务考察,因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法购买机票。就于11月5日紧急向卫辉法院发函申请限制消费单次解除,并主动与申请人卫辉某粉业有限公司达成先履行10万元的协议,次日便将10万元打入卫辉法院执行专户。王某得以如期乘飞机参加招商引资商务考察活动。
编导:刘克勤、张新平(卫辉市人民法院 王伟祯 孟凡平)